集团简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医院概况 > 集团简介

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章程

2017-01-07 16:59 来源:楚雄州中医医院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2016年8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中医药发展行动计划(2014-2020)》、《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楚雄州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五年规划(2016-2020)》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指导协调组的通知》(楚府明电〔2016〕101号)的精神要求,为促进楚雄州中彝医药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决定成立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政策与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集团章程对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是在楚雄州人民政府指导协调下由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民营医疗机构组成医疗集团,依托楚雄州中医医院(云南省彝医医院)组建成立。集团接受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指导协调组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与各成员单位之间,除合并的医疗机构外,坚持“八不变”,即: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名称不变,公益性质不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不变,资产、债权、债务归属不变,职工身份及隶属关系不变,收费标准不变,财政投入体制不变。

第二章  集团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集团名称: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

  第五条  集团住所:楚雄市鹿城西路327号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内,邮政编码:675000。

第三章  集团工作范围、宗旨和性质

  第六条  集团工作范围:

  1、推进特色院内制剂在集团内的调剂使用及二次研发;

  2、研究制定彝医药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中彝医药诊疗技术推广应用;

  3、 开展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管理、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协作

  4、搭建集州-县(市)-乡(镇)三级协作体系,建立集团内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探索上下联动新型协作模式;

  5、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交流会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6、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远程检查诊断协助等;

  7、宣传中(彝)医药科普知识,弘扬中(彝)医药文化;

  8、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中(彝)医医院评审任务,协助政府研究制订中(彝)医药发展规划,为政府中(彝)医药事业改革决策提供建议;

  9、向政府部门反映中(彝)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及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集团宗旨: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团结集团各成员单位,以院院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基点,以加强特色院内制剂流通使用、分级诊疗和中彝医医疗、护理技术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为主要任务,建立全州中彝医医疗联合体,为集团成员单位搭建技术支持、业务发展、学术交流服务三个平台,为全州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方便、快捷、广泛的中彝医医疗、保健服务,加速中药、彝族药名方、经验方的继承、创新和发展,推动中彝药制剂的研究开发,为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产业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贡献。

  第八条  集团的性质: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是以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为依托单位,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以合作协议、资源共享协议等形式组成的协约性松散型的共同利益组织。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四章  加盟集团的条件、程序及集团医院名称

  第九条  加盟集团的条件(已具备集团成员有效资格的州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受下述条件限制):

  1、有加入集团的意愿,拥护本集团《章程》、《章程实施细则》,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2、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楚雄州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患者口碑较好,床位≥30张的民营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中西医、民族医)或中医药研究机构;

  (2)中医药院校直属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

  第十条  加盟集团的程序

  1、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独立事业法人登记或文件批复复印件;

  2、经代表大会或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凡加盟集团的各医疗机构可使用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牌子,在保留原有名称的同时,加挂“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医院”或“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专科医院”或“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专病医院”等,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同时加挂“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依托医院”。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牌子的成员单位的冠名必须经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理事会报经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第五章  集团成员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

  1、出席理事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集团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集团新增项目时,可优先认缴合作项目;

  4、自愿加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入团自愿,退团自由。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的义务

  1、拥护集团章程;

  2、遵守集团章程和承诺履行有关合约、协议,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合理收益,共同发展;

  3、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依法执业、依法经营,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有责任保护集团的合法利益,不得参与危害集团利益活动;

  5、不得泄露集团秘密;

  6、各成员单位在执行集团职务时若违法执业、违法经营,由该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集团章程,或不能如约履行协议者,则由集团理事会按相关规定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清退,被清退出集团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牌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集团成员单位资格并上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集团成员单位资格的终止,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1、累计一年不参加集团活动;

  2、不履行集团成员单位义务;

  3、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六章  集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与管理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议事权力机构,负责对集团发展方针的制定和重大事件的决策。理事会理事由集团各成员单位院长组成,理事长由楚雄州卫生计生委分管中彝医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为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理事长由依托单位院长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理事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变动,由继任院长自动继任),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并可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名誉理事长和顾问不负责集团具体事务,主要是在某些场合代表集团形象,并负责指导集团发展集团战略、协调政府关系等方面的工作,帮助协调医院间纠纷矛盾,为集团发展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二)理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对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制定集团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3、组织、协调集团内部协作关系;

  4、讨论集团业务发展计划;

  5、探讨州、县(市)、乡三级中医预防医疗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探讨实行经营、管理、技术、保健为纽带的院院合作形式;

  6、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的安排,对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进行管理、医疗、护理、医技质量交叉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7、组织探讨集团内部的贯彻落实医疗改革的问题,共同研究探讨加强医院管理的相关问题;

  8、选举、更换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

  9、审议批准理事会报告;

  10、修订彝医医疗集团章程;

  11、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理事年会和临时理事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于会前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理事,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理事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理事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签字后,由集团办公室保存。

  (三)合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通过集团的辐射作用,调整医疗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

  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部同系列的专科专病,经成员双方自愿商定,可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模式、统一诊断标准、统一治疗方案、统一方药。

  第二十三条 集团联合制作宣传材料,介绍集团各家医院特色、专家及就医指南。

  第二十四条  集团内部相互为对方提供管理培训、医疗、护理等的参观、进修学习、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内可相互开展门诊、会诊、查房、手术和教学,联合开展医、护、教、研、药、管理等重点项目的协作。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之间互派专家开展技术协作和合作,进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在集团内推广应用各自开展和研发的医疗新技术、新成果。

  第二十八条  集团成员间建立“绿色通道”,对门急诊,住院病人实行优先转诊,对疑难病人优先安排会诊。

  第二十九条  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可提供院内先进医疗诊断、治疗设备资源的有偿使用。

  第三十条  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院内特色制剂在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范围内调剂使用,可优先采购;共同开发利用经验方、协定处方,名医名方资源共享。

  (四)合作期限

  第三十一条 中彝医医疗集团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1、合作形式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

  2、医疗机构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资不抵债,无法经营;

  4、参加集团的医院提出退出集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合作。

  (五)集团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集团办公室是中彝医医疗集团的常设机构,设立在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依托医院内,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对集团内部相关事务的协调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办公室设主任,由理事长提名。集团办公室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办公室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4、拟定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5、完成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  理事、办公室主任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办公室主任承担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集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职责,维护集团利益,不得利用在集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的财产;

  3、不得泄露集团秘密;

  4、执行集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集团章程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集团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会议决定或全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可提出修改集团《章程》的议案。

  第三十七条  《章程》由理事长会议提出修订意见,进行修订;修订草案经理事长会议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章程》,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起草《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章程实施细则》,共同规范集团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楚雄州中彝医医疗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