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起付线为1000元(一个年度内从第二次起住院起付金为900元),基本医疗保险5万元,超过5万元的进入大病段(15万元),封顶20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在职、退休职工均应剔除起付金、乙类药品先行承担的3%、特检特治先行承担的10%、自费部分后再按前述比例报销)。70岁以上职工医保病人住院起付金减半(首次住院起付金500元,年内二次住院起付金450元),不区分甲乙类药品,减免不足80%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城镇居民 起付线为800元,基本医疗保险3万元,超过3万元的进入大病(6万元),封顶9万元。报销比例为剔出起付金、先行自付费用和自费部分再按70%报销;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按75%报销。
各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 县级转州级住院,按规定办理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其余不变。
楚雄市、九县新农合 起付金为800元,报销比例为45%,如是逐级转诊(院)至我院就医并且有转诊(院)手续的,报销比例提高至60%。参合群众因急救或危急重症直接就诊我院的,由主管医生在其住院证上标注“急救或危急重症”相关标识并签字,送至医院医保办备案审批,此类患者出院时凭医保办审批过的住院证复印件可按60%报销住院费用。
全州大病保险赔付 为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减免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一个自然年度)超过7000元的,超过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理赔:7000元以上(含7000元),不足1万元的赔付50%;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赔付60%;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5万元的赔付70%;5万元以上(含5万元),赔付80%,不设封顶线;起付金、国产、进口(合资)材料的先行自付费用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诊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执行,药品使用按《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
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项目标准及药品目录中的标准,超出目录外的诊疗项目、用药、服务设施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录为自费。